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》和《关于构建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》,有效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。
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人才办)统筹协调下,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。
第四条 对领军人才、高端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,享受免试就近入学待遇,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,允许自主择校一次,初升高享受“指标到校”政策。申请就读我市高中的,原为省示范性高中的,可以选择到市第一中学就学;原为一般高中的,可以选择到市内其它省示范性高中就学。
第五条 对基础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,按照“免试就近入学”原则,视当年引进人才数量和学区内学额情况统筹协调解决。初升高享受“指标到校”政策。
第六条 对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的,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提出申请,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,县(市)区、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,通知学校办理就学手续。
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高中就学的,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提出申请,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提出安排意见,通知学校办理就学手续。
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学的,需提供以下材料。
1.市人才办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2.就学或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,需提供学生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(指全国学籍系统中学生在原就读学校的基础信息,包括学籍号、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年级、班级等信息)。
3.转入高中学校的,需提供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并加盖当地市教育局公章的在读证明(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、高中录取年月、个人标识码等信息)。
4.申请高中就学的,需提供中考录取通知书、中考成绩单。
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。
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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